学会概况
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5浏览量:76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土地、矿产、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规划的科技工作者,热心自然资源事业的相关专业人士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广大会员、自然资源科技工作者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推进自然资源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推广普及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学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服务和举荐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进一步发展自然资源科学事业、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徐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谱写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110号六楼601室,邮编为221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自然资源学术研究, 组织学术交流;

(二)普及自然资源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学术和科技成果;

(三)在会员内部开展自然资源业务培训;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编印内部刊物;

(五)开展自然资源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

(六)加强同市内外自然资源或者相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七)根据自然资源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的成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言献策,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高学术研究能力、提升学术成果品质提供帮助;

(九)搞好学会自身建设,增强学会发展活力;

(十)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下列单位,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科技人员,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规划等方面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与自然资源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以及热心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其他单位。

本会吸收市内各县(市)区的土地、测绘、规划、林业、地质矿产学会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专业相关的社会团体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者大、中专学历、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二)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自然资源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大专院校与科研单位有关专家、教授和关心自然资源事业、积极参加自然资源科技活动的相关人员;

(四)大专院校涉及自然资源相关专业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读两年以上的本科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本会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四) 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本会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委托的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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