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计行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学会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学会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保障经费有效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三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都要真实、合法、准确,履行手续、按时入账、及时核算。
第五条 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六条 学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任何个人或单位组织不得从会费中收取回扣。
第七条 学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学会提供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承担政府转移项目的劳务费、咨询服务费、专项课题经费等。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学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学会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学会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会的支出费用分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费用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支出、税费等。管理费用是指为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常设机构办事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作补贴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权限
年度预算计划、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需经学会秘书处集体研究审批。
日常经费开支经财务主管人员审签后,由学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规定
(一)办公费:包括购买业务书籍、杂志、资料、办公用品等费用。办公用品据实采购,按需领用。发票要具备办公用品品名、数量、单价等内容。实物购入后,符合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印刷费:包括出版发行书刊等所需的费用。印刷严格执行公务印刷定点管理规定,须在财政局规定的定点单位印制,报销时提供印制内容明细和费用清单。
(三)差旅费:出差人员应提前填报出差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出差审批单,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住宿费标准、差旅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包括学会召开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会工作会、表彰奖励会、科技人员联谊会等费用。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先经秘书长审批,并申报经费预算。会议确需在外召开的,原则上选择市级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不得多会并结。报销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
(五)培训费:包括开展业务培训所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培训场地费、培训材料费等。师资费标准及其他费用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明细等。
(六)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应提前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餐费、陪餐人数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准超标准公务接待、不准超范围接待、不准提供香烟和酒、不准同城接待。接待费使用个人公务卡或者单位银行转账支付,报销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
(七)公车运行维护费:严格执行公车定点维修、定点更换轮胎、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一事一结,报销时提供费用明细结算清单。
(八)其他费用:参照业务主管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学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学会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用于单位零星开支,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结算。不属于现金范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学会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要组织专人验收,建立资产购进、领用台账,明确资产保管使用人。固定资产及时入账、计提折旧。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规定不符的,以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