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推动本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市级学会按会员比例推选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理事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本会的理事增补、调整、撤销工作。
第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会议采取等额、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可通过。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秘书处将每次常务理事会议的议题提前发给全体理事,理事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费列席会议。列席会议期间,理事享有知情权,但不具话语权。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由秘书处商定会议议程。会议由现任理事长主持,按照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提议新的议题或提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要讨论的提案或事项,首先由主持人或提案提出者做简要的说明,然后由会议进行讨论,最后对需要做出决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需要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提案或事项,应该由提出人书面列出需要表决的问题,由常务理事会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根据情况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的方式。
每项提案或事项,除了专门注明之外,原则上不要超过30分钟。如分歧较大,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可以暂缓,由常务理事会指定负责人对会议提出的各种意见再进行考虑与沟通,修正提案可以在下次常务理事会再上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应当把会议纪要、形成的决议以适当形式向会员通报,便于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了解和监督。会议决议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要逐点明确列出会议表决通过的提案及执行人,由秘书处负责督促执行人按照要求完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的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